各市科技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桂林、南宁、柳州、北海高新区管委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新认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新认定的对象
凡是2008年5月4日前经自治区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06年复审限期整改和2007年度复审的企业)。
二、重新认定的依据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地点
参加重新认定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先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作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提交申请材料,并于9月1日前报送到广西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广西科技厅内,南宁市新民路55号)。
四、其他
(一)不参加重新认定的原高新技术企业(包括2006年复审限期整改和2007年度复审的企业),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
(二)对需要新申请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执行,材料报送及地点依照本通知第三条办理。
(三)请各市科技局、各高新区管委会接到此通知后,安排专人负责组织企业参加重新认定工作。
联系人:李佩鸿 联系电话:0771-2618709
自治区科技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下载:
关于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