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提高机关办事效率,长期保持优良机关作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向行政机关咨询、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标准,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或者予以答复的制度。
第三条 本厅行政机关(含自治区知识产权局,下同),法律、法规授权本厅系统的组织和受本厅行政机关委托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适用本制度。
本厅直属各单位参照本制度执行。
信访事项的办理依照《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厅长对本厅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各处室(单位)、岗位承担相应的职责。监察室和人事教育处负责本厅实施限时办结制度的协调、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的事项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本厅机关所承诺的办结时限不能超过规定的时限。法律、法规、规章对办理事项没有规定办理时限的,本厅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合理确定承诺办理时限。
本厅受理的事项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承诺办结的时限应当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审批时限。
第六条 办事流程与时限
(一)办理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机构、责任岗位和办理时限,按本厅编制的《机关内部项目审批流程时限表》要求执行。
(二)由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事项,要确定牵头和配合处室,按本厅编制的《项目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明确规定的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本厅牵头或配合完成由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该事项办理流程和各部门办理时限。
第七条 流程与时限的编制、批准和承诺。
(一)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有关科技的事项和法律法规授权本厅或者本厅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办理的事项,其办理流程时限由本厅统一编制。
(二)本厅办理事项流程时限,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不得作为本厅办理事项的时限依据。
(三)本厅机关对所办事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时限,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承诺所办事项的办结或者答复时限。
(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办理事项流程时限,本厅在厅办公楼一楼大厅和广西科技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本厅机关办理事项的每个环节,必须做好交接登记手续。部门之间、厅内处室之间的交接应当填写《机关项目审批流程交接登记表》,保证按时办结。
第九条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工作日计算,按以下规定:
(一)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
(二)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其办理时限从行政管理相对人补正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三)部门之间、处室之间的办理时限,从交接登记的次日起计算。
第十条 申请事项不需要进行审批或者确认登记的,或者不属于本厅职责范围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出具书面凭证。送达书面凭证之日即为办结或者答复的日期。
第十一条 对特别紧急的事项,急事急办,随到随办。厅长或授权的副厅长要亲自督办。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期的,应填写《机关办理事项延期申请表》,对外,由厅长或授权的副厅长签署意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同意后方可延期。厅内,由处长签署意见,向本厅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办结时限,并说明原因,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
经批准延期的,本厅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第十二条 办理的事项依法需要经过听证、招标、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本厅机关服务窗口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在《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附表1)中填写清楚,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三条 厅机关服务窗口会同厅机关效能办对办理的事项实行预警、督办,每月对各处室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违反限时办结制度的处室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监察室对机关服务窗口和各处室办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并在机关服务窗口设立投诉箱,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十四条 本厅确定科技项目申报、成果奖励、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等有关审批事项、审批处室(单位)和责任岗位,作为本厅监督检查的重点,由本厅监察室监督到处室(单位)、到岗位。并建立月报制度,每月上旬将上月办理的情况报分管厅领导,每个季度综合向厅长报告一次。
第十五条 因本厅机关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超时办结。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行政管理相对人。
第十六条 本厅无正当理由未能在承诺时限内批复或者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应当视为默许或同意。下级机关从事相应活动,符合条件的,本厅应当及时给予补办相关手续;不符合条件的,本厅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因自身责任,不按本厅机关告知的时间到厅机关服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其申请办理的事项应视为受理部门按期办结。
第十八条 本厅机关实施限时办结制度,接受社会监督。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本厅机关超时办结的,有权向本厅监察室、人事教育处投诉。
第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照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本厅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处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施行前有关事项的办理时限标准,不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制度予以调整。
相关下载:
广西科技厅机关办理事项收件回执.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