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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
广西科学技术厅政务公开网   2008.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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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工作,完善项目管理制度体系,根据《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国科发财字[2002]165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宜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一般要按独立、客观、公正和科学的原则进行评估或评审。

  第三条 项目立项评估(以下简称评估)由项目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评估的目的委托评估机构具体实施。项目立项评审(以下简称评审)由项目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组织专家具体实施。

  第四条 项目立项评估或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的必要性、研究目标及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或产业化前景、项目实施的人员、设备及组织管理等条件,以及与项目申报要求的相关性、与国家政策的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

  第五条 进行评估评审的项目材料要符合相关要求,经形式审查明显不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与要求的项目不能进行评估评审。

  第二章 评 估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估是指项目管理部门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依据明确的目的,遵循一定原则,运用科学、可行的方法,按照规范的程序、公允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以下称委托方)应当就评估事项向评估机构提出明确的评估目的,为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其它必需的条件,并就双方在项目评估活动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合同或协议方式进行约定,保证评估工作正常开展。

  第八条 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的需求,确定评估方案、评估框架、评估方法,执行国家规定的评估规范,聘请咨询专家,采取信函、专家咨询、会议座谈等方式收集所需的信息,在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基础上综合形成评估结论。

  第九条 评估机构选择咨询专家应遵循客观、公正、信誉、权威性、针对性、组成合理性的原则,严格实行回避制度、专家组定期轮换制度。每个项目的评估咨询专家不少于5人(单数),且在专家组的专业领域、工作类型分布上要结构合理。

  第十条 评估机构按委托方要求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一条 项目立项评审是项目管理部门亲自组织或委托科技中介机构主持,聘请评审专家,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项目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十二条 根据科技计划的要求以及项目的特点选择会议评审、书函评审等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评审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申报材料形式审查、明确评审目的与任务、制定评审方案、选择评审专家、专家组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聘请评审专家时必须明确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部门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需征得专家本人同意。评审专家在评审工作中必须科学、独立、客观、公正、规范、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敏锐的洞察力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二)熟悉被评审项目所属领域或行业以及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发展状况和发展要求;

  (三)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能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提出评审意见,敢于承担责任;

  (四)项目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组的组成人数、专业特长应科学合理。必须充分考虑项目评审专家的代表性和互补性,并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在设计项目评审方案时,必须明确评审的目的、范围、内容、程序、方式、评审专家组人数、评审纪律、保密规定、评审意见的格式和要求、评审意见的用途和公开范围等。

  第十八条 每位评审专家必须提交一份书面项目评审意见。评审专家组组长负责形成一份评审专家组的集体评审意见。集体评审意见应体现专家的一致意见,并对专家的不同意见做出说明。

  第四章 评估评审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评估委托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评估机构评估活动,不得向评估人员或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评估委托方不应与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方有权拒绝与评估评审工作相关的各类人员提出的任何违反评估评审纪律的要求。项目申请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与评估评审相关的保密信息、向与评估评审相关的人员提供馈赠、干预评估评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评估机构和评估评审专家不得向他人泄漏所评项目的项目信息。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有关单位及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视情况责令改正,记录不良信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取消评估评审资格或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合同;构成违纪的,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相关下载:
关于印发《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和《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广西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估评审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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