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对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
(二)设定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265号、396号)。
具体实施依据: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1999年12月26日科学技术部令第3号发布,根据2006年2月5日科学技术部令第10号《关于修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三)许可条件
面向社会设立的经常性的科学技术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以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与开发、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实现高新技术产业化、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取得成果或者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为奖励对象;
2. 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一定的周期连续进行相关授奖活动,奖励周期的间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且授奖活动开展次数不得少于三个周期;
3.具有与其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规模和资金来源,资金来源合法,不属于国家财政性经费或者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与出资者相对独立;
4.具有符合《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5.不属于《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6.具有明确的科技奖励范围和章程;
7.具有相应办公场所和评审机构及人员。
(四)许可数量
无数量限制。
(五)许可费用
不收费。
(六)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
自作出准予登记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证书》。
(七)申请登记所需要提供的材料
1. 申请报告;
2.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表;
3. 奖励办法或者章程草案;
4. 设奖者的基本情况及证明文件;
4.承办机构及其负责人的情况、证明文件;
5.评审组织组成人员情况;
6.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7.奖励经费及其来源证明;
8.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八)许可程序

(九)承办处室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科学技术普及处。
(十)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登记表(空白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