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证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法人或居住的自然人发布的专利广告。
(二)出证依据
《广西专利保护条例》第九条(2004年6月3日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出证的条件:
1.申请人必须持有有效专利证书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2.申请人必须持有有关缴纳专利费用发票(单据)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3.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持有单位介绍信,为个人的须持有个人身份证。
(三)出证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出证费用
不收费。
(五)出证时限
5~10个工作日。
(六)出证的程序
1.按规定填写《广告出证申请表》,字迹工整、清晰;
2.出具相关介绍信或证件;
3.出具相关专利证书和专利费用发票的原件;
4.本局工作人员登记后报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核准日期为 5-10个工作日;
5.本局出具《专利广告证明》。
(七)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八)专利广告出证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