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
(二)认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
认定的条件:
申请认定民营科技企业除具备企业登记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按照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机制运行,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科技成果产业化、商品化经营为主要业务的科技型经济实体;
2.有与经营范围和规模相适应的专职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设施和条件;
3.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以及新产品开发为主要业务的民营 科技企业应当拥有合法的专利或者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专有技术。
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国有资产必须经具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
2.国有资产所有权管理者与经营者之间应当签订有租赁、委托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等合同,合同中应当包括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产权份额、利益分享、风险责任、中止合同的条件以及租赁金、保证金等权利、义务;
3.经营者应当具有支付租赁金、保证金等方面的能力或者其他担保。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认定费用
不收费。
(五)认定时限
认定机关应当自受理认定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认定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六)申报所需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企业签章认可的章程;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场地使用证明;
5.项目(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6.相关生产许可证(凭许可证生产的产品);
7.从业人员学历或技术职称证明和联系电话;
8.上年度及近期经注册会计师审核(或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
(七)认定的程序
符合民营科技企业条件的企业根据自愿的原则 ,可以到所在地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认定手续,领取资格证书。
1.受理:申请认定的单位提交规定的文件、证件一式一份,经认定机关确认齐备后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调查核实有关认定事项和条件;
3.认定:经审查和核实相关事项和条件,认定机关应当作出认定决定;
4.发证:民营科技企业获准认定后,认定机关发给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
(八)承办处室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科学技术普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工作的内设机构。
(九)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空白申请表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