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对象
对列入广西壮族自治区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成果完成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及其鉴定结论。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
审核的条件:
根据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列入自治区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以及少数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2.已完成合同的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要求;
3.不存在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异议和权属方面的争议;
4.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
5.有经科技部、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查新结论报告。
(三)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批费用
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
组织鉴定单位应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30天内,明确是否受理鉴定申请,并作出答复。
(六)申报所需的材料
1.《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
2.提供鉴定的相关技术资料;
(1)合同或计划任务书;
(2)研究工作总结;
(3)技术研究总结;
(4)测试分析报告及主要实验记录;
(5)设计与工艺图表;
(6)技术质量标准;
(7)查新报告;
(8)用户使用情况报告;
(9)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分析报告;
(10)准确的完成单位及完成人员名单;
(11)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文件。
3.《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草稿)
(七)审批程序
1.成果第一完成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2.主管部门审查。
(1)自治区直属单位鉴定申请材料送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各市县属单位鉴定申请材料送市科技局签署意见;
(3)中央驻桂单位鉴定申请材料直接送自治区科技厅审查。
3.科技厅业务机构审核鉴定申请。
(1)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送项目主管处(室)审核;
(2)非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成果送成果管理机构审核。
4.科技厅作出审批决定。
(1)经审核符合鉴定条件的,作出同意鉴定决定,确定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
(2)经审核不符合鉴定条件的,作出暂缓鉴定决定,并说明理由。
5.主持鉴定单位制发鉴定通知,组织专家进行鉴定,提出鉴定意见。
6.科技厅核准鉴定意见。
(八)承办处室
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科学技术普及处牵头承办。
(九)申请表格
《科技成果鉴定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
《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格式(空白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