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或提供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
(二)认定依据
《广西科技进步条例》第五十七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及《广西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第四条第六项。
认定的条件:
认定为高新技术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列入自治区科技厅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范围的产品,或列入国家和自治区级火炬计划项目的产品;
2.技术水平达到自治区领先水平以上;
3.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成熟;
4.知识产权明晰,对技术成果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专利法》、《合同法》和其它有关法规、条例;
5.产品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际标准。若无国际标准,则应达到国家或行业专业标准,属国内首创的应有经自治区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企业标准。产品经过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并有抽样检测合格证书。属特殊行业的产品需提供特殊行业许可证或入网证,对生物医药、医疗器械、仪器设备、通信等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必须具有行业规定许可生产、销售的证书;
6.在研究、开发、生产过程中,“三废”排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7.有良好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良好。
认定高新技术领域技术服务参照高新技术产品的条件进行。
(三)认定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认定费用
不收费。
(五)认定时限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工作每年每季度进行一次,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10日为申请时间,管理认定部门从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做出需补充材料的通知,从受理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
(六)申报所需的材料
1.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
2.产品可行性研究报告;
3.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
(1) 产品技术标准、法定检测机构的抽样检测报告(一年内有效);
软件产品则需提供:法定软件评测机构的评测报告或由三位专家组成的专家组对软件的测试记录和测试报告(测试专家名单由地市科技局或高新区管委会推荐,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
(2)法定查新单位的 查新报告(一年内有效)、用户的使用报告;
(3)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
(4)可说明技术来源的相关材料。如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5)产品鉴定证书等其他材料。
4.特殊行业的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或入网证;
5.“三废”排放合格证明;
6.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七)认定的程序

(八)承办处室
自治区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九)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