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查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审查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审查的条件: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查费用
不收费。
(五)审查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六)申报所需的材料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 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审查的程序

(八)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九)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