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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八: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的审查
广西科学技术厅政务公开网   2006.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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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审查对象: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申请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

  (二)审查依据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九条。 

  审查的条件: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机构名称; 

  2.具有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4.具有必要的资金。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5万元人民币的资金;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 

  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 

  (三)审查数量

  无数量限制。

  (四)审查费用

  不收费。

  (五)审查时限

  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

  (六)申报所需的材料 

  根据《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 

  2.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协议书或者章程; 

  3.验资证明; 

  4.专利代理人资格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5.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存放证明和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 

  7.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上述证明材料应当是在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之前的 6个月内出具的证明材料。 

  (七)审查的程序 

  (八)承办处室 

  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法律事务处。

   (九)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表(空白表格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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